近日,交警在例行檢查時,對一輛轎車進行例行檢查,駕車人竟給民警遞出一本中華民國國際駕駛證。
凌晨時分,交警大隊民警在臺商區執行任務,對一輛由東向西駛來的黑色轎車盤查時,該車司機從車窗內遞出一個證件,民警接到證件一看愣住了,證件上面竟然顯示的是“中華民國交通部制發汽車駕駛執照”。
經詢問,該司機是姓陳,臺灣人,剛來我市做生意。根據《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九條二款之規定,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,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許可證條件,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,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。
目前,陳某所持有的中華民國機動車駕駛證視為無效證件,需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換發,民警們對陳某進行了法律教育后,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其作出了相應的處罰,讓他及時與有資質的翻譯機構聯系翻譯蓋章認證事宜,再到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考試更換駕駛證。
根據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》及《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》,持臺灣地區駕駛證在大陸申請小型汽車駕駛證,只需要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。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、牽引車、中型客車、大型貨車駕駛證的,還應當進行實際道路駕駛考試。
所需文件:
1.入境身份證明
2.臺胞證
3.居留證明
4.駕照(原件)及中文簡體翻譯蓋章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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